(2017)吉062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英俊与韩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英俊,韩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726号原告:于英俊,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韩缤,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于英俊诉被告韩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英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英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计1,630.00元,由于英俊负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