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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海与被告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697号原告王长海,男,汉族。被告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负责人,李勇,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海与被告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