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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枪、杨峰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枪,杨峰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枪,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杨峰革,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枪、杨峰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永枪、杨峰革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永枪、杨峰革的账户存款七万一千零六十一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