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云南来源包装箱有限公司与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来源包装箱有限公司,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来源包装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明本院在执行云南来源包装箱有限公司与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春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