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9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金伟、胡循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胡循伟,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陈水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9民初635号申请人:金伟,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喜、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胡循伟,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63846544H。法定代表人胡循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水梅,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伟与被申请人胡循伟、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陈水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伟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循伟、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陈水梅价值人民币5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胡循伟、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陈水梅价值人民币55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朋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