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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郝方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郝方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査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郝方来,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组620.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组村民郝方来在怀宁县××××组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通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该起行政处罚案时在文书送达方面有重大瑕疵,通过现有案卷材料本院无法确认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已向被执行人郝方来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属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雷埠乡曙光村玉屋组620.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