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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彭默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彭默然,陈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6111-3。法定代表人:丁云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默然,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陈春荣,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庐执字第02350号裁定,查封了罗小亭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彭默然、陈春荣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