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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郑安平、褚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安平,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郑安平,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褚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执行人郑安平与被执行人褚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褚辉在微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2000元扣划至微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