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尚朝谆与番自品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朝谆,番自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尚朝谆,男,1986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番自品,男,汉族,1978年9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尚朝谆与被执行人番自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5000元,受偿16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番自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就余款119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番自品每月底偿付申请执行人尚朝谆8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