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世红与王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红,王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855号原告:刘世红,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集体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希东,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曲家村王发屯。原告刘世红与被告王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希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世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希东立即偿还23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8日,王希东从我处借款23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未约定利息。王希东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利。王希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借款人王希东于2014年1月28日向出借人刘世红借款23000.00元,王希东于当日为刘世红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王希东对刘世红的诉讼请求未提出抗辩,也未到庭对刘世红提交的借据进行质证,应视为王希东放弃抗辩权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刘世红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予采信。基于该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王希东向出借人刘世红借款,并为出借人刘世红出具借据,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王希东理应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按时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希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世红2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及公告费580.00元,由王希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湖& # xB;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 景 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