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云峰国家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48号被执行人任云峰。任云峰犯受贿罪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刑二终字第205号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任云峰对判决确认的财产型处罚未予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没收任云峰个人财产11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二、在案扣押的涉案赃款898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三、1万美元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四、涉案26件(组)瓷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五、五个银元宝、300块银元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六、本案执行费13400元人民币由被执行人任云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