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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芳、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徐芳,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关北路177弄2号3F,组织机构代码:75888258-8。法定代表人:阮志才。本院在执行徐芳与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劳人仲案字[2016]第0379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芳尚有26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2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