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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郝洪飞与王爱国、魏迎夏、北京良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洪飞,王爱国,魏迎夏,北京良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郝洪飞。被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魏迎夏。被执行人北京良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郝洪飞诉王爱国、魏迎夏、北京良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日书记员  李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