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磐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磐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九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盼盼,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清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程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磐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67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磐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1767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