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在景与何红涛、闫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景,何红涛,闫小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996号原告张在景,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现住长葛市。被告何红涛,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闫小莉,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在景诉被告何红涛、闫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在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红涛、闫小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在景撤回对被告何红涛、闫小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