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明彪华绍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明彪,华绍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545号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2-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9144XC。法定代表人张道全,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明彪,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华绍蛟,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明彪、华绍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蒲琰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