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钱恒申请执行袁书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钱恒,袁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李钱恒,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袁书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尔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