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杨绍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杨绍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性,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杨绍奇,男性,汉族,1963年0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李秀兰与杨绍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61990元,申请人参与分配到49653元,执行费654元,余款未兑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