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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毕月诉毕成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月,毕成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25号原告:毕月,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波,男,194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毕成幸,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毕月与被告毕成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毕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月撤诉。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