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毕月诉毕成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月,毕成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25号原告:毕月,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海波,男,194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毕成幸,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毕月与被告毕成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毕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月撤诉。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