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传武与谢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传武,谢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677号原告:曾传武,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谢永生,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曾传武与被告谢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传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传武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永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传武撤回对被告谢永生的起诉。本案受理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曾传武负担。审判员 段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仪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