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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波与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波,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066号原告:宋波,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原告妹妹),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103-18。法定代表人:金守焕。原告宋波与被告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华速 录 员  杨国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