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7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某,女,汉族。被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饶某,职务不详。原告张某诉被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原告在西安××桥街办“柏林春天”楼盘购房,参加了被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组织的团购服务,签订了《16小时网团购服务协议书》,并交纳了8000元的团购活动服务费。后发现该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鉴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2664号民事裁定书,“柏林春天”房产项目用地使用权系西安新店置业有限公司,用地项目为三桥街办新店村安置房。原告现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16小时网团购服务协议书》,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团购活动服务费8000元,并赔偿所交定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3日所签订的《16小时网团购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柏林春天”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系西安新店置业有限公司,用地项目为三桥街办新店村安置房,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故涉案房产应属三桥街办新店村村民安置房,用途系村民安置住宅,该宗地块未按照商品房开发的用途及流程办理土地性质转换、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被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16小时网团购服务协议书》的约定,系将村民安置住宅擅自以商品房的名义出售的行为,此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因该类房屋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