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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66号之二原告:李某某,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某某,住大连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