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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鄂咸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钱道立、谭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道立,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鄂咸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钱道立,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咸宁市。被执行人:谭刚,男,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道立与被执行人谭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道立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钱远俊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咸民初字第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