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洪明与张再发、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明,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张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明,男,194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陈良艳,系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古花乡红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9072317525G。法定代表人张再发,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再发,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洪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张再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渝0119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张再发现在暂不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4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远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