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志汉与文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汉,文XX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民初164号原告李志汉,男,1979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文,男,198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文XX,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李志汉诉被告文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汉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欠款21083元及滞纳金6324.9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27409.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玻璃批发经营户,被告是玻璃零售经营户。被告向原告赊购玻璃,于2015年6月25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1083元,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为据,约定2015年7月30日付清,如超过付款期限三十天,则按30%计算滞纳金。之后,被告没有按约期限付款。原告经多次催索,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志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2、《欠条》。被告文XX没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志汉经营玻璃批发期间,被告文XX向原告赊购玻璃若干。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玻璃货款21083元,被告写下《欠据》给原告为凭,约定欠款定于2015年7月30日付清,超期三十天,则按欠款总额30%计算违约金。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支付欠款,原告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赊购玻璃,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欠款21083元,写下《欠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除了应当支付货款21083元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6324.9元(21083元×30%)。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27409.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文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李志汉支付玻璃货款人民币21083元及违约金63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志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5元,由被告文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健雄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