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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l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珍平、王军贤等与盛新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珍平,王军贤,盛新军,赵爱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l400号原告黄珍平,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原告王军贤,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被告盛新军,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被告赵爱芹,女,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珍平、王军贤与被告盛新军、赵爱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珍平、王军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保全费400元,合计1863元,由原告黄珍平、王军贤负担。审判员 高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 彦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