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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16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稳,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新春,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伟,系李新春丈夫的弟弟,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简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