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登会申请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登会,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叶登会,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五社。负责人左华元,该村委会书记。关于叶登会申请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受理后,由法官助理周璐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于2017年1月14日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7年1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重庆玮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修建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社××村“××”新农村的房屋三套;2017年6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