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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国忠与被执行人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忠,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忠。被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徐国忠与被执行人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国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强给付本金616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徐国忠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国忠本金61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