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余波、云创公司、李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27号原告:刘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寰奇,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波,女,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李坡,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现原告刘建国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2元,由原告刘建国承担。审 判 长 董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小叶人民陪审员 杨湘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