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余波、云创公司、李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27号原告:刘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寰奇,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波,女,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李坡,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现原告刘建国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余波、湖南云创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2元,由原告刘建国承担。审 判 长  董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小叶人民陪审员  杨湘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