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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忠彬与谭宇航、黄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彬,谭宇航,黄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4民初398号原告:韩忠彬,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广西东兰县人,住广西东兰县。被告:谭宇航,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毛南族,个体户,广西东兰县人,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黄灵,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广西东兰县人,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韩忠彬与被告谭宇航、黄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碧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宇航、黄灵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宇航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元(按年率6%计算2.5年,应为3000元,已付1200元),被告黄灵负连带偿还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谭宇航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黄灵作为借款担保人,约定于2014年10月23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黄灵于2016年11月6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1200元,被告谭宇航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谭宇航、黄灵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谭宇航、黄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谭宇航向韩忠彬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黄灵作为担保人,约定于2014年10月23日还清。被告黄灵于2016年11月6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1200元。原告经多次向两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谭宇航向原告韩忠彬借款2万元至今未偿还,并出具借条,被告黄灵作为借款担保人,对该借条所列明的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灵于2016年11月6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1200元,综合借条内容及原告陈述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原告向两被告催款得到的借款利息,亦即说明20000元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被告谭宇航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谭宇航支付借款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000元(按照年率6%,计算逾期年限为2.5年),其中已支付1200元,剩余18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宇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忠彬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1800元;二、被告黄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谭宇航、黄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碧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禄团本判决书适用的法条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