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松申请执行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官庄乡后石村新兴街**号。被执行人李云鹏,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被执行人姚晓娟,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伟罡,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绿城花园。张松申请执行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松借款20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8月26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48元,原告负担2577元,三被告负担250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4日权利人张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名下的银行存款2120331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被执行人李云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姚晓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10号鑫苑名家都市家园6号楼东,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温莎城堡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四、限被执行人李云鹏、姚晓娟、黄伟罡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