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海市某家具厂与北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某家具厂,北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1875号原告:北海市某家具厂,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银海区工业园内东面。负责人:詹德和,厂长。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军,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路2号。法定代表人:邹君芳,经理。原告北海市某家具厂诉被告北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海市某家具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市某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北海市某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