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文涛与罗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涛,罗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贾文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罗吉东,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文涛与被执行人罗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工资收入(已被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正在办理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贾文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