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庆贵与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贵,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0号申请人高庆贵。被执行人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庆贵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庆贵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