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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宏与顾伟明、高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宏,顾伟明,高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吕宏,男,1964年9月1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顾伟明,男,1960年4月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高尚,女,1962年7月23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吕宏与被执行人顾伟明、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顾伟明、高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吕宏借款本金14.5万元(通过银行履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吕宏,卡号:62×××70),原告吕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顾伟明、高尚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吕宏可按总额28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减);三、双方余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吕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宏与被执行人顾伟明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本案标的额为145000元,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至今陆续以现金、以物抵债的方式归还了申请执行人110000元,余款3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如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10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