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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唯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唯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唯品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5194.40元(本金971357.40元,利息70423.00,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00.00元,诉讼费6200.00元,执行费421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棋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