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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希坤与丁易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希坤,丁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黄希坤,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毛市镇。被执行人丁易乐,男,1990年出生,汉族,在监利县商务局工作,住址为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黄希坤与丁易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易乐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绪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