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0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孙晓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孙晓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0407号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星,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国市。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孙晓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