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民初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加振与褚孝国、李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加振,褚孝国,李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02号之一原告:申加振,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褚孝国,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李宗宝,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申加振与被告褚孝国、李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申加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加振以与被告褚孝国、李宗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加振撤诉。案件受理费715.15元,减半收取计357.57元,由原告申加振负担。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