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加振与褚孝国、李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加振,褚孝国,李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002号之一原告:申加振,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褚孝国,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李宗宝,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申加振与被告褚孝国、李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申加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加振以与被告褚孝国、李宗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加振撤诉。案件受理费715.15元,减半收取计357.57元,由原告申加振负担。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