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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陈碧霞、欧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陈碧霞,欧维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838号原告:王小红,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锡培,广东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广东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霞,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欧维高,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王小红诉被告陈碧霞、欧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被告陈碧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维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碧霞立即清偿原告欠款41600元及资金占用期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2、被告欧维高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碧霞与欧维高在婚姻存续期间声称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但借款到期后没有如期归还,期间原告还因丈夫病危催其还款,未果。2016年10月24日,被告陈碧霞再次向原告确认该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每月清偿“3000到5000元,每月工资偿还”。但事实上此后被告并没有按期承诺履行,经原告多次向其追讨(包括微信)按承诺履行,但被告均以没有钱推脱,只是在微信上零星偿还一千几百元,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原告可依法提前收回借款。被告陈碧霞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内容没有异议。被告欧维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陈碧霞共向王小红借款5万元,后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就剩余欠款结算签订《借条》,确认陈碧霞尚欠王小红455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每月偿还3000元至5000元。此后陈碧霞又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仍拖欠王小红41600元。王小红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本诉。2、陈碧霞与欧维高于2015年5月29日登记结婚,至开庭当日一直维持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欧维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王小红主张陈碧霞拖欠其借款41600元,提供了《借条》、微信催收记录予以证明,陈碧霞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陈碧霞未依约还款,王小红据此要求陈碧霞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内或逾期利率,现王小红要求陈碧霞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酌定从王小红提起本诉之日开始计算。陈碧霞的前述债务发生在其与欧维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其与欧维高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支持王小红要求欧维高对陈碧霞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综上,王小红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碧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红偿还借款本金41600元及利息(以41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3月7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二、被告欧维高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碧霞、欧维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鹏审判员  罗月华审判员  杜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羽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