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占雷、深圳市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雷,深圳市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耀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财保9号申请人:王占雷,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申请人:深圳市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三号楼807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11718415K。法定代表人:郑耀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郑耀民,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2711F。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王占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耀民银行存款679627.7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占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耀民银行存款679627.7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耀民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918元,由申请人王占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苑 晶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