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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1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健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03、139号被告人谢健朋,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恩平市。2017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健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健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一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宝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健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谢健朋犯盗窃的事实:2016年11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谢健朋从花名“邋遢猫”(另作处理)的人处得知恩平市住建局长堤停放着夏利小车和粤J×××××捷达小车各一辆,并得知捷达车主的车钥匙在夏利车驾驶室放着。当晚,被告谢健朋来到夏利车处将捷达车钥匙偷走。同年12月4日20时许,谢健朋又来到捷达车处,发现汽车电池已坏,便从夏利车上拆下电池安装在捷达车上。次日23时许,谢健朋再次携带千斤顶来到捷达车处,从夏利车拆下一个轮胎安装在捷达车右前轮上,后采用车钥匙启动车辆将捷达车盗走。同月18日,公安机关将谢健朋抓获,扣押被盗捷达小车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经鉴定,被盗粤J×××××号牌捷达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谢健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2017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谢健朋在恩平市腾飞街金蝴蝶面包店附近,经一名叫“贵强”的人介绍向一名不认识的男青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9000元)购买一辆来历不明、无任何合法证件的海马牌黑色小汽车自用。经查,该车辆是被害人伍某1于2016年12月在恩平市东安白麻地村325国道边被盗窃车辆(失窃时悬挂车牌号:粤J×××××;扣押时悬挂车牌号粤A×××××)。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健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健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健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健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谢健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健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饶某、冯某1、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伍某1的陈述;被告人谢健朋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经历查询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健朋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健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健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的赃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健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月2日至16日已羁押15天,刑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述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维新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甄柏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