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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四川如佳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如佳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06号原告四川如佳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腾飞路。负责人樊世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江,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大道北段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7栋1单元7楼714、716、718、720室。负责人赵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如佳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如佳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