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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555号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55960180W(1-1)。法定代表人:尤元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916L负责人:朱文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