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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何磊、芦文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何磊,芦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何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芦文星,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芦文星名下有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丹阳路社区党史委家属院(丹阳路235号)01单元303室(产权证号0875**)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芦文星名下有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丹阳路社区党史委家属院(丹阳路235号)01单元303室(产权证号0875**)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