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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袁成与李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袁成,李晓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027号之一原告:马袁成,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晓国,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马袁成与被告李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袁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袁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0元,由马袁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史海燕人民陪审员  尹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