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袁成与李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袁成,李晓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027号之一原告:马袁成,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晓国,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马袁成与被告李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袁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袁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0元,由马袁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史海燕人民陪审员 尹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