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汝白与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汝白,黄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704号原告:郑汝白,女,194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系原告郑汝白的儿子),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淑英,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郑汝白与被告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汝白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汝白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黄淑英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汝白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郑汝白负担。审 判 长 郑祥熙审 判 员 林梅金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