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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汝白与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汝白,黄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704号原告:郑汝白,女,194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系原告郑汝白的儿子),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淑英,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郑汝白与被告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汝白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汝白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黄淑英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汝白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郑汝白负担。审 判 长  郑祥熙审 判 员  林梅金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