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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盘文才、李泽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文才,李泽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13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文才,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暂住地为厦门市杏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5日被抓获、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泽刚,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暂住地为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5日被抓获、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盘文才伙同王其林(另案处理)至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一出租房楼下,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于此的未悬挂号牌的红色圣火神牌摩托车(发动机号:C5300701,车架号:LX6PJ39D3C5300391)窃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00元(人民币,下同)。2、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盘文才伙同被告人李泽刚、王其林至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社一出租房门口,由李泽刚在路口望风,盘文才和王某2将被害人骆某停放于此的闽E×××××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窃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34元。3、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盘文才伙同被告人李泽刚、王其林至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钓鱼台顺发购物商行旁,由李泽刚在路口望风,盘文才、王其林分别将被害人陈某、杨某停放于该处的闽E×××××红色大阳牌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红色国威牌摩托车(发动机号:GX161269,车架号:LMHPCJL75G0X61269)窃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大阳牌摩托车价值5396元、该国威牌摩托车价值3060元。现该大阳牌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4、2016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盘文才伙同王其林至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涌泉创业园生活区207楼下,将被害人代某停放于此的未悬挂号牌的蓝色宇锋牌摩托车(发动机号:14936882,车架号:LS2PEAJL3F2200232)窃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0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代某。5、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盘文才伙同王其林至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涌泉创业园生活区608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的赣B×××××黄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窃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30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骆某、杨某、陈某、代某、刘某的陈述、到案经过、长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合格证、转让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户籍证明、长泰县价格认定局泰价认定[2016]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盘文才参与窃取6辆摩托车,价值计20990元,被告人李泽刚参与窃取3辆摩托车,价值计11690元,均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盘文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泽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文才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盘文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泽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于长泰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工刀一把予以没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被告人盘文才退赔被害人王燕波经济损失一千三百元,被告人盘文才、李泽刚共同退赔被害人骆开林经济损失三千二百三十四元、杨超经济损失三千零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舒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黄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